CEDAW
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
并在1981年正式生效,该公约内容阐明缔约国应在法律政策实施上,
须落实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的权利。
台湾政府於2007年签署CEDAW成为缔约国之一,为使CEDAW条文内容具备国内法效力,
行政院於2010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草案,
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亦於2009年、2015年、2017年提出三次国家报告,针对CEDAW执行的现况进行自我检讨。
我们於2015及2016年举办CEDAW工作坊,一同关注CEDAW在国内实施的现况与值得改善的地方。
我们认为国家报告局限於官方统计数字与抽象规范概念,缺乏来自民间具体操作之观察视角,
因此更进一步於2017年对第3次国家报告第15条内容撰写民间报告提出回应,补充官方视角之不足。
- 201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五条民间报告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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