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1.22校园性平事件调查防治的法令与实务问题-南方论坛
2020-11-27 活动宣传
11月22日由本会及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在高雄市新浜码头艺术空间主办的「校园性平事件调查防治的法令与实务问题南方论坛」,共分两个场次进行,第一场是关於「性别平等教育法」的法令问题与修法建议,第二场是以实务工作者的角度思考「性别平等教育法」执行的问题与挑战。
第一场:「性别平等教育法」的法令问题与修法建议
第一场由本会林富莉理事长担任主持人,依序由高雄市政府卫生局黄志中局长、本会理事吴惠玲律师、高雄律师公会理事长暨本会监事林夙慧律师、以及高雄市女权会黄嘉韵副理事长来分享讨论现行的性平三法中,有什么缺漏或可以改善的部分。
黄志中局长指出,性平教育法规范的对象是跟教育本质有关系的,但目前校园师生之间处於权力不对等的关系,希望「性别平等教育法」可以更能扩大到任何教育过程的关系里面;及承办人员非单一窗口,缺乏不信任感,建议应明文规范,只有性平案的负责人可以接听,让协助者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就厘清整件案件。
第二位与谈人吴惠玲律师在从事调查工作中,分享一路上的心得与困境,在「法」与「实务」操作之间是否需要有什么修整的部分?在现行的法规中「调查时间」须於四个月内就要调查出结果,往往在实务上会遇到复杂的个案,希望未来在修法时可以新增例外条款,当案情繁杂时,让调查时间得以延长。惠玲律师进一步提出,有些承办人员审理案件中只能做出表面的处理,期望未来在专业课程的内容上,可以增加专业知识,培养出真正专业的人才。
林夙慧律师则指出,目前的行政调查跟司法调查的是独立的,为避免学校做出的行政处分后遭司法撤销的情况发生,希望在调查委员中,依适当的比例原则,让律师人员加入,以运用经验法则、伦理法则协助案件调查。此外,她也提出现行性平法将不同年龄、成熟度、社会经验的「学生」无区别地一体适用、未厘清权力资源的差距,也应纳入修法讨论。
最后由高雄市女权会黄嘉韵副理事长分享,目前台湾性骚扰及性侵害事件态样繁多,即便有性骚扰防治三法作为保障,不同法规间仍有不同处理,政府机关各单位於处理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仍不时可见因缺乏性别平等意识导致误用。因此她期许未来在性平这条路上,能够提升校内性平委员性别平等意识,由行政院统一建立性骚扰三法的性平事件调查人才库;行政法院於性平事件之判断,应建立符合性别意识之统合性或一致性标准,并修法增加修复式正义之调解程序。
第二场:「性别平等教育法」执行的实务面困境
第二场由本会理事杜海容律师担任主持人,本场次邀请了本会吴怡静理事、曾任国立大学性平会业务承办人陈盈真女士、行政院性平会的简瑞连委员、人本教育基金会南部办公室张萍主任以及教育部性平会卓耕宇委员一同分享,他们在进行性平事件防治与调查的实务过程中,遇到什么样的困境。
吴怡静理事本身从事性平工作已经七年,在执行业务的路上不断反思,为什么都是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范,但在不同层级的学校落实与执行,却有很大的差异?
依照109年9~10月间进行「大专校院性平会业务承办人劳动处境调查」线上问卷,以匿名方式调查,总共搜集了17份回覆,涵盖不同规模的公私立大学及技职院校。依照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大专校院的性平会业务普遍皆遭遇以下三个现状与困境:
一、「有功无赏,打破要赔」:
性平业务承办人多数为女性,且为约聘雇劳工,多数学校之承办人只有一名,常身兼数职,非专人专职,因此加重承办人劳动条件的困境。
二、「妾身不明任务编组,做功德的校内调查委员」:
在校园任务编组中,并不是一个正式编制单位,导致行政位阶不明,导致在学校执行上的困境。
三、「只剩北风没有太阳」的主管机关(教育部):
防治准则与母法性平法互相抵触的情况,导致后面的行为人防治教育执行困难
最后怡静理事强烈希望性平业务承办人劳动处境应受重视,呼吁性平法回归「教育为本」的主轴。
另一位同样曾经担任性平会业务承办人陈盈真女士,在执行业务时也同样有上述的问题,性平会除了校园性平事件调查处理外,同时亦肩负教职员工生与校外人士间的性骚扰事件。在处理案件时,由於学生众多,导致身分查核困难;在资料搜集上,也会让相关人士产生疑虑,而不愿接受调查。
行政院性平会简瑞连委员则是从幼教保育的面向来讨论,许多父母会有托育的需求,在私立幼儿园却不适用於性平法,只用在性骚法,然而曾经就有过老师在协助照护的工作,家长却认为老师性骚扰儿子,马上到教育局控诉,在幼童无法有具体的语言表达能力的情况下,老师又应该如何帮自己辩护?在这个时期的幼童,家长应该要做一些关於身体界线的教育与知能,以免教师在照护学生的时候,造成错误上的认知。瑞连委员认为,幼教师资在性平的研习要达到一定的时数,且除了法规的知识之外,同时也要教导老师如何可以保护自己,或者是在性平的处理机制上;也要加强家长端性平意识的提醒跟教育。
人本教育基金会南部办公室张萍主任则以许多案例来谈论,在过去学校没有性平法的保护之下,狼师没有被解聘,只能透过不断调校的方式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就会有更多的案件发生。性平法有效的处理的狼师的问题,自2012年起,平均每年解聘20名狼师,这数字不包括受害学生满16岁,被以违反专业伦理解聘者。而当被害人进入到调查程序的时候,必须重复陈述问题,对被害人也是一种煎熬与伤害。希望师培机构及各级学校应加强教师对於情绪界线、关系界线、权力界线、沟通界线及身体界线…等的认知,事先预防发生逾越界线行为。
最后教育部性平会卓耕宇委员则聚焦在教学资源之上,他提出了三个方向:
一、发展性预防的教育面向:
在性平意识的培力尤其困难,要让校长、老师、学生都提高性别意识,只要学校的方针没有这个面向的话,就会很难执行。
二、事件处理与反映面向:
性平事件调查是否符合程序正义?或者是一些认知的落差,举例来说,当小朋友互相在玩、摸性器官,如果只是非恶意触摸,老师在没有教育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性骚扰并通报性平会,是否会处理过当。
三、社区推展与媒体公关:
虽然在这部分的实行上会有点困难,但还是希望能够提供给家长充足的资讯,要让家长了解,性别平等教育法是保障被害人,被害人并不会存留案底而被贴标签,期望透过宣传,能让家长认识校园里性平法的精神、规范与保障。
综合座谈与提案汇整
最后,由本会常务理事、中山大学公共事务研究所彭渰雯教授,将在场参与者分为两组,透过小组讨论汇整出具体的问题与建议,作为各界针对性平事件之防治与调查进一步检讨修正时参考:
一、法规制度面:
1. 教育部函示若不符合立法精神或有疑义,应该修正。
2. 各种涉及权力不对等的学习关系,如何纳入适法范围或予以规范,应进一步讨论。
3. 不同年龄、身心成熟度、位阶权力关系之「学生」是否适用同一套法律,包括「教职员工生」与「生vs.生」之差异是否应区别,应有进一步讨论与厘清。
4. 涉及权力位阶差距过大之性平事件,应纳入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调查。
5. 调查委员必须加强专业培力,确保具有执行调查及报告撰写知能。
6. 性平事件调查人员之受训时间应更为弹性,不一定要连续三天上课,以期纳入更多专业人士接受培训。
7. 性平事件调查期限,应因应案件复杂度增加延长时间弹性。
8. 是否考量设立修复调解机制,但避免造成当事人二次伤害,值得进一步研议。
二、实务执行面
1. 现行规定下,不论案件情节或当事人意愿,案件调查结果仅有成立或不成立二种,可研议第三种途径例如:情节轻微或被害人同意下,得不付调查或得为调解。
2. 在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同意之下得以简化记载调查报告。
3. 师对生案件之调查应由主管机关组织之调查小组进行。
4. 生对生的案件,当事人均为国小低年级以下者,可不通报。
5. 学校未依法实施性平课程者,应有处罚之规定。
6. 应针对性平业务承办人订定专属法令保障其工作权。
7. 现行规定之调查期限过短,应延长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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