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不下的心,让信托来接——身心障碍者信托规划实务工作坊】#活动纪录
【放不下的心,让信托来接——身心障碍者信托规划实务工作坊】#活动纪录
本会再次邀请 展信法律事务所杨谱谚律师,为我们带来一场身心障碍者信托规划的工作坊。
信托不仅是年长者或身心障碍者的需求,每个人都应该重视财产规划。信托的优势包括保障财产安全、依照个人意愿进行财产管理及传承,还有助於节税。
-金钱信托(最常见)
-不动产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
-保险金信托(需申请保单批注)
-遗嘱信托
而信托的目的也各不相同,包括自益信托(安养信托)、他益信托(子女教育信托)、共益信托(安养+子女教育)及公益信托等。
-委托人:设立信托者(拥有财产之人)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者(银行或自然人)
-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者(得利者)
-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及维护受益人权益者(执行者角色,适合由律师、会计师、社福团体担任)
信托设立流程包括设定目的、确定财产内容、选择受托人及监察人、决定财产管理处分、签约及交付等步骤。费用依契约内容及财产规模而异,主要分为签约费用(一次性/3000-5000元)、管理费(每年扣除/约信托资产0.03%-0.06%)、监察人费用(由委托人与监察人协调决定)。
-信托期间(时间长短及终结条件)、财产管理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及运用,例如放定存或进行基金投资等方式)、给付频率及金额(固定给付、不固定或临时性给付及额度)、信托监察人(弹性调整给付费用、契约变更或终止之同意)等都是规划时需考量的重要因素。
-特别注意,委托人必须是行为能力人,若为监护宣告或辅助宣告之人,需由本人+监护人或辅助人同意后才能签约。倘担心自己未来成为不具行为能力的情况,可通过「意定监护制度」提前指定未来的监护人,意思是在本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时,由本人(成年人)与受任人(属意的监护人)签订契约并经公证。这样未来在本人受监护宣告时,法院将考量本人原先意思(除有不适任情事)裁定由意定监护之人担任。如未进行意定监护,则透过法定监护制度,由声请权人声请法院依职权指定监护人。
最后,学员们在课堂中都相当积极的提问,杨律师也在本场工作坊为大家解惑并详细解答许多问题、厘清信托的各项概念,也特别强调信托的条件要设立好,受益人及信托监察人可立顺位或是多位,建议在设立时都设想好,避免后续产生矛盾或是有需要法院选任之情形。
信托的知识深奥而重要,是每个人都能运用的工具。如有兴趣,请关注我们的后续工作坊,或可预约本会的免费法律谘询(07-55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