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
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該公約內容闡明締約國應在法律政策實施上,
須落實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的權利。
台灣政府於2007年簽署CEDAW成為締約國之一,為使CEDAW條文內容具備國內法效力,
行政院於2010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亦於2009年、2015年、2017年提出三次國家報告,針對CEDAW執行的現況進行自我檢討。
我們於2015及2016年舉辦CEDAW工作坊,一同關注CEDAW在國內實施的現況與值得改善的地方。
我們認為國家報告侷限於官方統計數字與抽象規範概念,缺乏來自民間具體操作之觀察視角,
因此更進一步於2017年對第3次國家報告第15條內容撰寫民間報告提出回應,補充官方視角之不足。
- 2017《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民間報告 2017-12-20
- 106.09 改善家事調解制度焦點座談會 201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