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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宪判字第4号后的下一哩路——讨论「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应如何保障婚姻弱势方】议题座谈会 #活动纪录

【112年宪判字第4号后的下一哩路——讨论「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应如何保障婚姻弱势方】议题座谈会
法律作为保障人民权益的一种工具,在实际运作上的情况又是如何?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邀请到多位律师、教授与学者,一同来讨论在民法修正草案下该如何保障婚姻中的弱势方。
【赡养费与婚姻补偿金—修法如何破除传统迷思又保障婚姻弱势方?】
第一场座谈我们请到陈令宜律师和王滋靖律师来与我们讨论赡养费与婚姻补偿金。从现有的民法1057条「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於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中我们可以看见,其实目前离婚相关规定越来越难呼应当代社会现况。例如单从法律条文来看「无过失」一词很容易变成离婚诉讼过程的手段;同时,「陷於生活困难」在法律上也很难举证。那么,赡养费到底是为什么而存在呢?相关法律又该如何修?
律师们建议,不妨用「婚姻补偿金」的概念来取代「赡养费」。这笔费用并不是因为弱势方没有工作能力需要被抚养一辈子,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弱势方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或尊重,例如为了生育而离职、为了家庭选择不加班或是不升迁导致就业机会减损,抑或是因为照顾家庭而花费的时间和心力也都是没有被看见的付出。这笔金额不是拿来养弱势方的后半辈子,而是为了补偿其在婚姻中的付出。如此,这笔用来补偿的费用就不会与「有无过失、陷於生活困难」有关了。
因此,透过重新检视赡养费的定位彰显婚姻关系中未被重视的无形付出,而这样的制度调整,或许能为婚姻带来更多正向的意义。律师也幽默地将离婚比喻为「人生重来枪」。过往女性因婚姻照顾生产耽误一生,在看见这样的先例下,愿意走入婚姻的女性越来越少。但假使我们能够透过修法让婚姻制度更完善,是否能够提高女性走入婚姻的意愿?当法律作为保障权益的一项工具,但如果这项工具只能保障形式上平等,并无法活用在现实生活中,那这样的工具也形同虚设。而律师们的对谈也让民众思考如何透过修法保障婚姻中的双方。
【这样的修法对未成年孩童有何保障?从儿童最佳利益的角度分析】
第二场由陈竹上教授来分享其观点。当前社会的离婚现象日益普遍,离婚管道主要有三种方式,两愿离婚(占85.67%)、判决离婚(占6.17%)、法院调解和解离婚(占9%)。这表明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夫妻双方同意或协议分开的。然而,经济条件困难的影响是让许多人选择不离婚的一项重要考量,这也反映了从规模经济到个体经济的转变。
民法第1058-2条确立了分居制度及子女扶养义务,这对未成年子女的保障至关重要,父母在分居时仍需承担对子女的照顾责任,确保他们的生活和教育不受影响。此外,第1055-1条规定法院在裁判离婚时,应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判定子女的监护权,这一做法需符合儿少最佳利益。但若为两愿离婚,则由父母双方自行协议,如果能够在协商中充分考量子女的情感和需求,则有助於促进子女的稳定成长,但若协议不平等或某一方意识过强,则可能损害子女的福祉。
因此,在修法过程中,应考量纳入在离婚登记时出具子女照顾,明确界定父母在子女生活、教育及心理健康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子女的基本需求及健康成长。总之,我们期待未来法律能更加重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并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以应对婚姻破裂的后续所带来的挑战。
【谁的补偿?谁的婚姻? 由女性主义观点看修正草案】
第三场则由讲者符雅筑从女性主义的观点谈论修正草案。在社会结构中,婚姻常被视为一种父权制度及经济安排,这种制度不仅影响了夫妻间的关系,也深刻影响了女性的角色与地位。浪漫爱的理想背后,实际上,许多女性承担著母职、生育及性供给的责任,而男性则享有特权地位。这种不平等的结构使家内劳动常被视为无酬的,由男性支配资源,女性则依赖与服从。
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角度来看,废除所有歧视性法律、实现法律的中性化、制定反歧视法、以法律手段加速性别平等的推进是促进平等的方法,但这种观点也受到一些批判,被认为缺乏结构性思考,并以男性的标准为基础,未能真正考虑女性的实际处境。
在差异论与宰制论的框架下,可以看出释字365号的解释强调了「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揭示了法律在性别不平等中的角色。然而,单纯的中性化与私化法律设计无法从根本改变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实务上,女性在遭遇生活困难时,经常面临判定严格的问题,审酌标准不一,使得赡养费、子女教养费用及剩余财产等的分配变得更复杂,并可能对女性造成不利影响。
关於赡养费和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权利。在婚姻中,如果有一方为了家庭而牺牲了自己职业上的机会或可能性,例如因为照顾家庭而减少工作时间或放弃升迁,这些因素在法律上应该需要被重视。这样的牺牲影响了个人的职业发展与未来的经济状况。因此,当夫妻分配财产或讨论赡养费时,应考虑到这一点,确保受影响的一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或支持,从而达到公平的结果。
总而言之,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来看,修正草案需要更深入地探讨婚姻中的权力关系与经济安排,实质正义需要更多元的视角参与才可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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