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更好了嗎?性平三法修法後的實務困境座談會】#活動紀錄

【修法後更好了嗎?性平三法修法後的實務困境座談會】#活動紀錄

在#MeToo浪潮推動下,性平三法歷經重大修法,制度看似更為周延,然而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卻同時承擔了前所未有的壓力與矛盾。為了釐清修法後在不同場域所浮現的實務困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舉辦「修法後更好了嗎?性平三法修法後的實務困境座談會」,邀請律師、校園性平實務工作者與精神科醫師,從法律、行政與創傷修復等不同角度展開對話。

#案量暴增下的行政困境:制度是否跟得上?
座談一開始,主持人吳惠玲即指出,性平三法修正後,無論是社會局、企業或校園,第一線皆面臨案件量激增與行政量能不足的問題。陳令宜律師分享,性騷擾防治法修法後,各縣市社會局審議案件暴增,高雄市單日即可能累積數十件,雙北更常在一次會議中破百案。委員雖須事前詳閱資料,但在有限會議時間內,已難以逐案充分討論,行政效能面臨極大挑戰。

此外,她也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在實務上與性騷擾防治法的適用範圍界線不清,中央主管機關函釋未能清楚劃分權責,導致第一線在案件歸屬上無所適從,徒增行政成本。

#職場與校園:責任加重,資源卻未到位
黃郁珊律師則從職場面向說明,性工法新制上路已滿一年,但許多企業仍未確實落實法定義務,包括教育訓練流於形式、申訴管道與處理機制未符合法規。更棘手的是,法規並未明確規範調查人員的專業資格,也未要求外聘專業成員,導致企業在成本與專業之間進退失據。當總經理本身即為申訴當事人時,調查委員的指派更陷入制度真空。

校園方面,吳怡靜管理師分享,校園性平會多為任務型編制,並非正式專責機構,在修法後案件量暴增、人力流動頻繁的情況下,調查品質與當事人權益皆受到影響。她也指出,因目前性平三法制度設計以身分區別適用法規,故許多非校園情境系所發生的案件,例如雙方並非在校園、課室中互動關係而產生的性別事件,僅因雙方當事人皆具有校園身份,就須依法被轉入學校處理,不僅加重校方行政調查案件量的負擔,事件被害人更無權決定其想要適用之法規及程序。更嚴峻的是,中央主管機關對案件審查退件的標準不明,導致行政程序混亂,第一線人員承受極大壓力。

#「知悉即通報」的兩難:被害人真的在中心嗎?
座談中,多位與談人不約而同提到「以被害人為中心」在實務中的落差。吳怡靜指出,現行法規採「知悉即通報」原則,然而在實務現場,被害人往往尚未準備好面對調查與後續程序,其自主意願卻難以被尊重,甚至在心理諮商過程中,因專業人員依法通報而被迫進入制度。

精神科醫師施昱如則從創傷修復的角度補充,制度多著重於「真相」與「責任」,卻忽略「修復」所需的時間與關係建立。精神鑑定無法提供明確的因果證明,且漫長的司法與調查過程,往往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她強調,對被害人而言,「真相」與「修復」並非同一件事,社會是否能提供足夠支持,協助其重建生活,才是關鍵。

#特殊場域的制度盲點與未竟之問
在討論中,也觸及軍校、矯正學校等高度封閉場域是否適合直接納入性平三法的爭議。與談人指出,這類場域中,生活與權力關係高度緊密,若僅套用現行制度,恐難以真正保障被害人,甚至可能加深其處境風險。

現場Q&A中,與會者也提出對於分級處理、裁量權不足、調查資源不均與中小型企業適用困境等問題的疑問,顯示修法後仍有大量制度細節亟待補強。

#在既有道路上,尋找更靠近正義的方向
座談最後,吳惠玲總結指出,無論修法是否夾雜政治操作,其方向仍是朝向性別正義前進。在法律已然上路的情況下,回頭並不容易,更重要的是如何在現有制度中持續修正、補洞,並建立「讓被害人找得到、用得上的資源網絡」。這也是高雄婦女新知未來希望投入的重要工作——串連法律、心理與社會支持,讓制度不只要求快速處理案件,也能真正陪伴被害人走過修復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