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社團法人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章程 |
113年1月28日經本會第十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社團法人高雄巿婦女新知協會。
第三條 本會以關心性別問題、表達女性意見、爭取女性權益、支援弱勢性別為宗旨,並喚起女性自我成長,以達性別平等、公正、互敬、和諧的社會。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巿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巿鼓山區裕誠路1031號4樓。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收集及調查婦女的工作概況、托兒、進修、升遷等問題,編定婦女工作手冊,提供各界婦女使用,同時要求社會保障婦女在工作上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並分析婦女法律資料,編定婦女法律須知手冊,提供各界婦女使用,並針對不符婦女權益的法律,提出法律修正案。
三、法律、社會、心理、家庭各方面之婦女問題提供諮詢服務,並採取有關之輔導措施。
四、聯合婦女團體或其他社會團體,針對社會對婦女不公平之事提出遊說抗議,並積極監督各級民意代表對婦女權益之關注,以確保婦女權益。
五、出版雜誌並從事有關婦女歷史、文學、政治、經濟、女性主義等專業書籍的翻譯和著述。
六、從事性別問題研究,舉辦性別成長活動,以推廣新的性別關係及觀念。
七、定期舉辦各項婦女問題演講會及座談會,進行婦女人才訓練計畫。
八、經常檢討教育、文化及傳播媒體對婦女形象的扭曲,並樹立正面多元、健康的婦女形象。
九、研究調查婦女在避孕、墮胎、生產、人工受精、女精神病患治療社會情況,對有害婦女健康藥品及不當治療方式,提供廢止及改善之要求。
十、其他有關保障婦女權益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由會員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由會員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由會員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一次繳納入會費及二十年之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他公益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之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九條 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本會名譽經查明屬實者,得經理事會予以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連續兩年未繳交常年會費者。
三、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刑事確定在執行中或通緝中者。
二、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並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前項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後仍出缺者,如理事、監事人數已達第一項所定名額三分之二而未達第一項所定全部名額時,得不補選。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九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顧問得受邀請出席理監事會聯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置各委員會或辦事處,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通過,其變更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人事管理規則由理事會訂定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二、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繳納數額及方式。
三、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審議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四、通過及修改章程。
五、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六、不動產之處分。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通過會員入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請顧問。
五、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選舉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經費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議決,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須經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各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事先以書面或通訊軟體向理事會、監事會請假。
除選舉及罷免事項外,前項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各理事、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一千元,但會員有特殊情形經理監事會決議同意者,得酌減之。
三、自由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高雄巿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