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7 法律與性別意識志工培訓進階課程
2016-07-30 性別培力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105年度法律與性別意識志工培訓課程】第一場進階課程於今日上午十時在婦女館開跑啦!由卓耕宇諮商師主講「說對話,做對事-助人者之應對態度與溝通技巧」,從初層次的同理談起,也就是簡述求助者語意和情感反應,從其對話內容中聚焦個案面臨的議題和需求的資源為何。
另一方面,在互動過程中,或許助人工作者與個案會有共通的議題與情緒上的流動,此時助人工作人應該自我覺察,若認為自己不適合接洽個案,應該通知機構督導或請求其他志工協助。
卓老師特別指出在校園輔導室的諮商個案中,輔導老師的性別敏感度會影響學生吐實的意願或傾訴程度,舉例來說一位男同志學生進輔導室想找老師談感情問題,此時若老師馬上回以「天涯何處無芳草、何必單戀一枝花」的異性戀刻板想像,那麼很可能該生會猶豫是否要向老師吐露自己性傾向的程度;同樣地,助人工作者面對個案時也需要有性別敏感度的自我覺察意識,否則會失去個案願意透露資訊的機會。
在課程的後半段,由新知工作人員即行演出兩則個案情境,分別是與大男人父親價值觀不合的陰柔氣質男性,以及有婆媳、婚姻、子女管教問題的全職家庭主婦在面對先生執意要離婚的狀況劇,卓老師深入淺出說明該如何藉由今日課程所學,與個案對話、蒐集基本資訊、具體化核心議題,以達良好之面談溝通。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105年度法律與性別意識志工培訓課程】第二場進階課程於今(7/14)日上午十時開始,由新知總幹事吳宜霏(阿飛)、高醫大性別所研究生李冠霈共同主講「實務案例的法律與性別分析」,另外也特別邀請到《歡喜從母姓》一書之共同作者之一朱雅君為分享人,以從母姓為例,從姓氏看性別、從性別看法律、從法律盼改變。
課程前半段先由阿飛介紹子女姓氏之法律變更歷程、在民法1059條修法前後子女從母姓之統計數據有何轉變以及法院判決立場態度之比較、實際選擇從母姓案件中的阻力與困境等;接著由朱雅君分享自己生命經驗,雅君表示在成長過程中,相較於與父系家族之成員關係,與母親家族成員之深刻情感連結是促使她在成年後想變更自己姓氏為母姓之主因;最後由冠霈帶領學員一起從三則變更子女姓氏之判決中,討論縱使在民法1059條修正後,不同法院對於相類似之變更子女姓氏聲請案件之立場,會承審判法官對於傳統父系家族中心價值之認同程度、性別平等意識之敏感度差異而做出相異的決定。
課程後半段,由阿飛和冠霈帶領學員一起討論四則案例,分別為被兄長拒絕繼承父母親遺產之女性、有婆媳失和議題而被先生要求「休妻」的全職家庭主婦、遇到男同事在非工作場合性騷擾的女性上班族、與伴侶長期因溝通不良導致出手相向之女性,並由學員分組上台報告四則案例中每個當事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何,又縱使知曉其法律上權利,當事人面臨的是何種交織在父權社會結構下的困境,以及該如何應對。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105年度法律與性別意識志工培訓課程】進階課最後一場邀請到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鄭子薇談「科技與法律蒐證」。課堂一開始先簡單介紹檢察官處理之法律案件範圍,接著鄭檢察官以實務曾受理過「夫告妻通姦不成一案」為例,指出曾有男子在他人住宅裝設針孔攝影,欲拍攝自己妻子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經過作為提出通姦告訴之證據,然而其使用之手段過程卻已成立刑法315、315之1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使自己可能抓姦不成反而成為刑事被告,以此帶領學員討論關於家暴、性侵、性騷擾、財產等案件之蒐證方法及蒐證時應注意之法律問題、提供證據予法院或地檢署時之注意事項。
談到恐嚇案件蒐證時,鄭檢座提到曾經辦理過受簡訊騷擾之女性,應注意傳送對象手機號碼、時間、訊息內容;騷擾案件中,可以連續拍照跟蹤對象於自家附近定期出沒之頻率、找警察留下備案紀錄;性騷擾案件中,可以主動要求警方即時調閱監視器並記明筆錄;在強制性交及猥褻案件中,於第一時間至醫院驗傷、建議於七日內採集精液比對DNA,留存告知她人自己經歷之訊息紀錄或與加害者之訊息紀錄。鄭檢座以曾經辦理過受簡訊騷擾之女性為例,指出蒐證的內容應該包括傳送對象手機號碼、時間、訊息內容,以現場教導學員操作智慧型手機取證方式,包含截圖、下載來電錄音app。
課堂後半段有學員針對先前鄭檢察官談到的通姦案件提問,訊問為何刑法十條五項已放寬認定,不限於性器相接亦不限於異性戀交媾行為,然現行通姦罪責僅針對非配偶之男女,而未對男男、女女做出處罰。新知總幹事阿飛回應,此迷思與現行民法尚未納入同性婚姻有關,在法律實務上不認為同性之性行為足以產生異性戀圓滿婚姻之破綻,故無論同性婚姻是否入民法、抑或刑法通姦罪存廢問題,都與我們的社會,對於主流父權異性戀價值之鬆動有關,也是新知一直以來期待志工們能夠帶著具備性別平權之視角,與前來尋求協助之民眾互動與交流。
文/李冠霈/高雄婦女新知協會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