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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 法律與性別意識志工培訓初階課程

2016-06-08 性別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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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105年度法律與性別意識志工培訓課程】於今(5/19)日上午10點在高雄市婦女館開跑囉!第一場由郭正鵬律師主講「只是開玩笑,不可以嗎?」以多則生活實例,深入淺出討論個案如何適用我國現行對於性騷擾規範之三部重要法律規範,分別為91年公佈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93年公佈施行之性別平等教育法、94年公佈隔年施行之性騷擾防治法。

郭律師於課程中先談及生理性別、性別認同、性別氣質、性傾向之定義,並以過去常聽聞之職場言論如「公司裡高富帥的男經理怎麼不結婚?是不是GAY?」等,討論何為性別歧視與偏見。接著,介紹現行法律對於性騷擾之定義與構成要件,又依適用對象與範圍不同,可將其區分為一般性騷擾案件、職場性騷擾案件、校園性騷擾案件,而適用不同法規。

進一步,以目前最常見、爭執最多之校園性侵害案件為例,帶領學員一同反思法律與性別之關係。郭律師指出,實務上多有家長在知悉自己未成年子女有性行為關係後,會於公開場合譴責子女之行為,尤其對於女同學,更容易出於傳統性別刻板印象而產生歧視性、傷害性語言,如「女孩子怎麼不保護自己」、「女孩子婚前性行為很下賤」等,使未成年女學生在父母及外界輿論壓力下,時常會否認當初「有合意」的性行為,以至於原本「兩情相悅」轉為「對薄公堂」。

最後,介紹目前我國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與調查程序,當事人如何救濟?第一階段應向何種單位申訴?申訴後的移送程序通常會如何處理?若不服調查結果,於第二階段(再申訴)階段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且以現行性騷擾規範三法之實施與困境作結,帶領學員一同了解抽象法律概念如何運用於具體生活案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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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105年度法律與性別意識志工培訓課程】第二場講座由許淑清律師主講「危險情人在身邊」,淺談家庭暴力防治法。以過去曾受大幅討論的知名節目主持人于美人對前夫聲請保護令一事為例,先介紹家庭暴力之種類不限於身體上暴力對待,亦包含精神方面之侮辱、警告、嘲弄等。

接著,許律師帶領學員檢視促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訂定之「鄧如雯殺夫」一案,由於當時社會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想像過於單一與保守,因此案件主角鄧如雯在被強制性交懷孕後,被迫與加害者成婚,以保全當時被壓在傳統女性貞操、道德大帽子底下之名譽;鄧女進入婚姻後,仍繼續忍受丈夫照三餐打罵,因不堪此一虐待而於丈夫熟睡之際將其殺害。本案牽涉父權社會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狹隘想像、過去法不入家門之概念,因此鄧女受審過程中獲得婦團大力聲援,進而促成87年公布施行之家暴法。

許律師進一步談到,在家暴法公布施行後經過多次修訂,目前其適用範圍不再僅限於傳統異性戀婚姻家庭成員,尚包含沒有結婚、同居之異性與同性伴侶、非受暴之目睹兒童或少年等;而以目前實務上多有外籍配偶聲請保護令之個案,討論國籍、性別和階級之議題。由新聞報導與實務個案深入淺出的帶領學員認識家暴法之立法緣由、規範內容、適用對象,以及法律如何與時俱進,隨著社會觀念進步而修正如「法不過家門」、「家務事是小事」等傳統父權社會之迷思。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105年度法律與性別意識志工培訓課程】第三場由楊雪貞律師主講「法律常識-婚姻、親子關係相關法規概述」於6月2日上午十時登場!楊律師先從我國民法於民國97年5月23日將結婚規定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談婚姻之成立要件及其法律效力。

接著由民法985、988條重婚禁止規範,討論為打破過去「一夫多妻」之父權家庭型態,現行民法原則禁止重婚;另一方面在但書部分,從交織性別、歷史、族群等因素之觀點檢視基於兩岸之特殊歷史背景,導致許多中國籍老兵因戰爭流離來台後無法返鄉,在台娶妻生子而未與家鄉之元配再續前緣;又於民國76年開放探親後,許多老兵陷於重婚之地位,使台灣之配偶因「後婚無效」而無法律上保障,因此特別訂定例外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進一步,楊律師帶領學員討論進入婚姻中可能涉及之法律議題與性別之關係,如女性結婚是否需冠夫姓、子女應從父或母姓等問題。有趣的是,有學員提問縱使子女冠母親姓氏,也是「母親的父姓」而非「母親的母姓」;此問題背後涉及父權社會家庭核心係以男性為中心之家父長制思維,父系之血脈、宗嗣也依此文化傳承下來。

以現況觀之,若選擇「從母姓」之個案往其前代推算,確實仍然是「繼續傳承母親所屬之父系血脈」;然而倘若我們將視野放大,在姓氏選擇上不再囿限於過去家父長思維,而給予後代更多選擇機會,不也是一步步在為鬆動傳統父權秩序鋪路嗎?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105年度法律與性別意識志工培訓課程】初階課程最後一堂「好聚也好散」,由李淑妃律師帶領與會學員認識在現行民法規範下,夫妻雙方欲結束婚姻關係時之法律關係,包含解消婚姻之方式、子女之監護權與探視權如何行使、財產之分配等。

課程一開始,李律師先介紹法院在實務上如何操作民法1052條裁判離婚事由。以該條第一項第七款「有不治之惡疾」為例,李律師指出早期法院立場多認為,若於婚姻成立之初即知曉對方有不治惡疾如性功能障礙時,則不適用本款規定,不難想像此見解背後思考脈絡仍以一夫一妻作為圓滿家庭範型想像。然而,縱使結婚之初一方惡疾已存在,當事人既未經長期實際互動生活,難以完全預期未來同居共處可能遭遇之各類困境;另一方面,在過去傳統家父中心之家庭結構裡,若夫妻於婚姻關係中不睦,男性向外尋求發洩或轉移管道較易被合理化,女性則不然,如此一來,原本中性之法律規範在實際運作上反而多不利於婚姻中女性角色,因此現行法院立場不再以婚姻成立之初是否知曉對方有不治惡疾作為認定有無適用本款之標準。

接著,李律師也談到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請求之實務上運作,以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相關問題。值得一提的是,在針對雙方當事人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部分,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非法院目前對於監護權酌定之主要考量,法院會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夫妻雙方對於子女各別之教養計畫等進行斟酌。在過去,許多「男主外、女主內」之家庭模式中,有些女性進入婚姻後旋即辭去工作,擔任全職家庭主婦,又因相較於丈夫而言,自己屬於經濟上弱勢,深怕離異後爭取不到子女監護權而遲遲不敢結束實際上已經無法維持之婚姻。基於抽象法律規範無法貼合每個具備差異性個案之需求,因此目前法院實務操作上會綜合生活各實質層面,再做出決定子女監護權歸屬之判斷。

文/李冠霈/高雄婦女新知協會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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