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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首頁 性別平等倡議 【減少#MeToo 從受害者角度修法】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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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MeToo 從受害者角度修法】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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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MeToo 從受害者角度修法】
因應臺灣自五月底起的#MeToo運動,行政院於7月13日提出性平三法修正草案。一些民意代表與民意團體也前後提出各自版本。當中雖有針對一些不利被害人的漏洞大幅修改,但仍存在許多問題。身為南臺灣歷史悠久且長期關注婦女相關法律權益的婦女團體,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下稱本會)特別召集中小企業代表、學者、專家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看見中小企業及其員工之處境,更應從被害人角度思考,讓修法結果能對被害人有實際幫助,因此提出二點修法訴求:
一、三十人以下之中小型企業,應由政府介入成立第三方單位執行調查。
二、職場性騷擾行為人同有行政罰鍰之適用。

本會理事中山大學社會系教授陳美華表示,公私部門MeToo案件爆不完突顯了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事業單位建立性騷擾申請管道、事後由事業單位主責調查的立法期待遠不如預期。行政院將於七月完成性工法修法的積極態度,值得肯定。但強制企業建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的要求上,卻呈現涵蓋面不足的嚴重瑕疵。此外,只加重對僱主的課責,不僅蔑視加害人有三成是來自同事的問題,也無法理解被害人想究責加害人的主觀情感。
陳美華教授又提到,現行性工法只明文要求僱用30人以上的單位必須建立性騷擾防治措施,也導致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社會,竟有高達97.6%的事業單位並沒有被強制要求建立相關防治措施。若以受僱勞工數來看,約有450萬勞工(佔全體受僱者的46.4%)並沒有被涵蓋在性工法反性騷擾專章的保障範圍中。事實上,勞動部公佈的統計資料也顯示,250人以上的大型企業是較能符合性工法規定建立反性騷擾措施的職場,反之3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符合性工法規範的比例較低,而且這類事業單位大都沒有設立專門的性騷擾申訴管道,這導致很多的案件不了了之。再者,小規模的事業單位,也很難有足夠的資源進行專業的性騷擾調查。因此,由主管機關來主責調查可能是比較好的做法。以免讓受僱於小企業的勞工承受更多不利益。
記者會現場邀請到一家3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主—佳昇有限公司經理沈盈希出席,她表示,不論中小企業、微型企業,都絕對不希望組織內發生性騷擾這類事件,很願意學習如何有效防治性騷擾發生和因應,但這些都需要政府單位給予協助,不能立了法就把這個政府該盡的責任全部丟給雇主,還用高額罰款來威脅就範,簡直是要逼死小本經營的業者。更別提性騷擾調查這種這麼專業的工作,一般中小型業者怎麼可能知道要怎麼做?而且,小公司小型組織內同事之間關係緊密,可能本來就有不同的小圈圈,就算設了申訴窗口,被害者也可能不信任公司的調查,或是調查過程造成二度傷害,問題更多。所以,希望政府在立法時,不要那麼不切實際,完全不管企業店家的規模和屬性差異,用同一條規定就要綁死大家,也根本沒考慮被害者的心情。
本會理事長杜海容另表示,依照行政院提出的性平三法修正草案,仍沒有就最高負責人以外之職場性騷擾行為人裁處行政罰鍰。此弔詭之處在於,主管機關依性騷法可裁罰一般性騷擾行為人一萬元以上之罰鍰,卻無法依性工法對職場性騷擾行為人裁處罰鍰,職場中加害人與被害人更容易處在結構性權力關係的狀態下,反而無法處罰職場加害人,不僅引發大眾困惑,也不符社會對「零容忍」的政策期待。這波修法應正視一般受害者的社會情感,適當地課責加害人。性工法立法時,台灣社會對於「性騷擾」的概念所知有限;法律框架中也不存在「性騷擾」的框架。因而當時性工法側重課予僱主維持友善職場的行政責任,而未處罰加害人。這波MeToo案件顯示,多數事業單位都已知悉自己有行政、調查的責任。但另方面,受害者的臉書貼文也都表明,希望加害者真誠的道歉、不要再傷害其他人。因而,針對如何究責加害人的部份,應該是立法院這波修法必須正視的問題。從被害者角度思考,政府直接對行為人處行政罰鍰,即可達究責目的,何嘗不失為一個友善被害人的制度設計呢?切莫一味強調雇主的防治義務,卻戕害了保護被害人的立法目的。
本會常務理事吳惠玲律師長年經手調查性騷擾案件,她補充,政院版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2第1項就雇主對被害人為職場性騷擾時既定有裁罰機制,則就遭受職場性騷擾被害人提出申訴,經雇主調查認定成立性騷擾的情形,卻認為行為人沒有必要再接受行政裁罰,殊不知許多職場性騷擾的被害人提出申訴,只是希望加害人能受到主管機關的裁罰而已,這些被害人甚至並無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金的想法,亦無能力自行撰擬書狀向法院對加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且針對輕微之職場性騷擾,被害人要花費甚多時間及金錢向法院對加害人提出請求損害賠償金訴訟,卻常常最後只取得法院判決小額賠償金之判決,更遑論被害人還要親自出庭面對加害人進行訴訟的心理障礙,顯見政院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並未立於職場性騷擾被害人的角度來加以思考。
「性騷擾零容忍」的口號絕非動口喊喊而已。職場性騷擾會影響被害人的就業權利、職場人際關係、自身身心健康等各層面。本會呼籲,若政府希望藉由此次法律來減少性騷擾的發生,務必納入更多討論,更全面、務實地考量到被害者的處境來訂定相關規範,讓這次修法不要有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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