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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情理法的結婚與離婚】工作坊&【婚姻相關法律權益種籽師資培訓】2023.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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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情理法的結婚與離婚】工作坊&【婚姻相關法律權益種籽師資培訓】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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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情理法的結婚與離婚】工作坊&【婚姻相關法律權益種籽師資培訓】活動摘要
講師:王滋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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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婦女新知分別於8/1、8/8舉辦了婚姻相關法律權益的工作坊及種籽師資培訓。工作坊主要帶給學員一些結婚離婚基本相關法律,並讓大家草擬協議書。師資培訓則是講了更深且更廣的法律概念。講師也補充了許多案例,並讓學員練習分析。兩場活動的學員都非常認真,而且過程中發問、對話不斷,非常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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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相關法律首先從訂婚開始,包含幾歲才能訂婚、可不可以反悔、訂婚後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有沒有法律責任、可否要回贈與物等。臺灣法律規定,雙方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未成年人則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訂婚後,若想要反悔,是可以的,因為法律規定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婚約。不過若其中一方無責卻因而受到損害,他方應照相關法條之規定負賠償責任。若訂婚之一方與他人合意性交,另一方亦能以此由解除婚約。若真的取消婚約,因為訂婚而贈與的物品得以被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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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結婚。在臺灣,無論異性或同性間,人民滿十八歲即可結婚。若要結婚在法律上成立,必須要有書面契約、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到戶政機關登記。不過有一點需要注意,若找證人見證,證人必須問出「OOO/XXX是否願意與XXX/OOO結婚」才算有效(若沒有問,未來很容易做為婚姻無效之由)。婚後現在已毋須冠夫姓(以前法律規定要);但若自願,亦可為之。至於婚後的居住地,法律規定雙方互負同居義務,但若有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例如工作因素)。至於家庭生活費,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兩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換言之,有些情況是可以除以二,但是也會考量到兩人經濟能力是否相當、小孩誰在顧、家事誰在做等等來調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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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不少人關心的財產,有三種制度,分別是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以及共同財產制。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通常是使用法定財產制(當中亦有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若兩人不想干涉對方之財產,亦可申請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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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若共同育兒,現法律已修改為雙方應以書面約定孩子從誰的姓;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而非必須依照修法前從父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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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則是離婚。離婚有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兩種。前者的要件為,雙方願意離婚,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進行離婚登記。裁判離婚則較為複雜,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列出之情形的話,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不過現在有112年憲判字第4號(關於有責方可否提離婚),未來可能會有一些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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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離婚損害賠償,若兩人其中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到損害,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若受害人無過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贍養費的規定則是,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即使無過失,也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不過,在臺灣多數案例中,鮮少有人成功被判得贍養費。最後則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任一方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不過若是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撫慰金,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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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工作坊後半段的實作活動——草擬婚姻協議書,講師有提醒學員,並不是所有內容都可以研擬,例如:
1.如果「……」的話,就無條件離婚。
2.如果離婚的話,小孩的親權無條件給某一方
3.結婚之後每個禮拜要「行房」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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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一點因為考量到結婚的最終目的並非離婚,若事先約定好離婚的條件,其實不符合婚姻的價值,故無效。至於小孩的親權,由於會以小孩最佳利益作為判斷依據,還是需要調查,不能事先約定。「行房」的話,法律保障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和人性尊嚴,所以絕對不可能在婚前協議中約定「行房」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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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完概念與協議書注意事項後,講師邀請學員根據案例擬寫協議書。學員們的討論相當熱烈。當中也有人提問,若雙方在擬定婚前協議書時,約定好對方可以與他人進行合意性交(開放性關係),這樣可不可以。講師認為,這件事是可以約定的。而且約定之後,一方不得以此為欲提出離婚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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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律上有很多眉眉角角,縱使課程中有提到基本法條,很多判決仍然需要倚賴其它面向的細節脈絡。建議民眾若有需求,找專業的律師協助,或可預約本會的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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